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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是否可以

作者:王海波  更新时间 : 2018-08-20  浏览量:438

2016年11月份,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代理一起普通离婚案件,委托人杨某作为原告,被告陈某某。王律师接受委托后,准备离婚诉状和证据到被告陈某某户籍地安徽芜湖起诉,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,并向被告送达了诉状、证据等法律文书。法院定于2017年2份开庭。

开庭前原告杨某突然患病无法亲自到庭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清楚,离婚案件的原告无特别情况必须到庭,是否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,代理人无法全权人代理。代理人和本案主审法官沟通原告不出庭是否允许?主审法官认为从事审判工作二十多年,从来没有遇见过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的情况出现,要求代理人找出法律依据。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,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,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,仍然要出庭参加诉讼,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,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。为次,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说明,不能到庭的理由。本案得以顺利的审理并进行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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